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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政策解读

《商丘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商丘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及鉴定流程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3-02-15 09:10:0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慢性病待遇享受
       我市门诊慢性病病种仍为30种,分别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陈旧性心梗搭桥术、精神分裂症、抑郁症、Ⅱ期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糖尿病并发症、脑血管后遗症、陈旧性心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或肝硬化、支气管哮喘、结核病、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综合症、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小儿脑瘫、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进行性肌肉萎缩症、重症肌无力、干燥综合症、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慢性肺原性心脏病30个病种。参保人员只能选择我市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一种待遇享受。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从乡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确定,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参保人员可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择一家具有申报病种诊疗资格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慢性病申报和诊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就诊医院),就诊医院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就诊医院的,由本人或代办人持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申报流程的转变
       1.日常申报。参保人员(含异地安置参保人员,下同)根据申报病种,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性病申报和诊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就诊医院)随时申报。申报时,参保人员本人或委托人应携带与申报病种相关的病历和检查化验单(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等资料,并在就诊医院医保科(办)领取《河南省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鉴定表(商丘)》。
       2.鉴定。由鉴定专家(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参照鉴定标准,对参保人员申报病种的病情进行鉴定,凡符合鉴定标准的填写《河南省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鉴定表(商丘)》。填写完成后专家签名确认,并将《河南省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鉴定表(商丘)》交就诊医院医保科(办)盖章留存。
       3.备案。就诊医院将当月鉴定通过的参保人员填写《商丘市门诊慢性病每月鉴定汇总表》及《河南省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鉴定表(商丘)》复印件于次月5日前报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参保人员从录入系统当月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四、申报资料要求
       参保人员本人或委托人应携带与申报病种相关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近一年住院病历和检查化验单(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
五、异地安置人员如何申报
       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参保人员申报门诊慢性病,由本人或代办人到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申报。
六、慢性病费用如何结算
       门诊慢性病病种实行限额管理,医疗费用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城镇职工按甲类90%、乙类80%,城乡居民按甲类80%、乙类70%的比例由统筹基金限额支付。
       门诊慢性病病种实行限额管理,医疗费用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城镇职工按甲类90%、乙类80%,城乡居民按甲类80%、乙类70%的比例由统筹基金限额支付。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暂不具备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报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安置地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不能直接结算的,由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持门诊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处方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七、注意事项
       (一)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非其选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
       2.使用与申报病种无关的药品及诊疗项目;
       3.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
       4.不符合药品使用规范超剂量用药所产生的费用;
       5.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二)门诊慢性病病种实行“长处方”管理,责任医师根据患者慢性病特点及诊疗需要,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可开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药量,原则上实行月份顺延带药,过月不补。





终审:吕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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