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商丘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药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豫医保〔2021〕72号)、《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调整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药品的通知》(豫医保中心〔2022〕4号)文件精神,确保国家谈判药品等惠民政策及时落地,对商丘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药品(以下简称“特药”)进行调整。
二、本次主要有哪些调整?
将2021年国家谈判药品目录中索磷维伏片等74种药品纳入 商丘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支付范围。调整艾尔巴韦格拉瑞韦片等23种特药限定支付范围。将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调出特药支付范围。
三、本次政策调整的受惠人群有哪些?
惠及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的所有参保人。
四、参保人员如何申报?
凡病情符合使用特药的参保人员,携带本人确诊病历复印件 (加盖病历复印章)或门诊病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3个月内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申报资料,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领取《河南省医疗保障门诊特定药品申请表 (商丘市)》,由责任医师填写并签署意见后,到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办理申报备案手续。
五、定点医疗机构如何选择?
特药实行定点管理,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一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市级医疗机构: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商丘市中医院、商丘市中心医院、商丘市立医院、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限精神类疾病专科)、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县级医疗机构:夏邑县人民医院、虞城县人民医院、宁陵县人民医院、睢县人民医院、柘城县人民医院、民权县人民医院。
六、门诊特定药品设起付线吗?报销比例是多少?
将使用特药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需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首自付比例负担一定费用后,再由统筹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支付比例同住院支付比例。享受特药医保支付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重复享受特药医保支付相关待遇。
七、从何时开始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2022年2月1日起至本 通知印发前发生的符合门诊特药使用条件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追溯报销。
八、注意事项
1、享受特药医保支付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重复享受特药医保支付相关待遇。
2、每种药品的拿药周期不一样,新系统现在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周期报销,请按规定周期拿药,否则在系统上无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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