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62-sqsylbzj-00000069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08-18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商丘市医疗保障局对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63272号提案的答复
苏永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河南省商丘市医保对怀孕保胎不能报销问题的提案”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研究,现回复如下:
依据《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商丘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商人社〔2011〕58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为原则,重点保障疾病治疗、住院分娩等直接关系群众健康权益的医疗服务。目前保胎治疗未被列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的报销项目,主要原因为分类界争议,保胎治疗通常被视为生育保健或预防性医疗,而非疾病治疗,不属于报销范围,暂未纳入医保支付范畴。
商丘市始终致力于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医保惠民服务水平,多举措减轻群众医疗负担。在医保政策落实方面,商丘积极贯彻国家及省级医保政策,不断扩大医保保障范围。针对生育保障,商丘严格执行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均可按标准报销。如,顺产、剖宫产的医疗费用设置了定额报销标准,生育津贴则根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发放,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与待遇。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调整为自分娩不低于1000元,剖宫产不低于2000元。
商丘市医保报销有着严格的政策体系与规范流程,其依据国家及省级相关医保政策制定,旨在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以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医保报销范围主要覆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目前,商丘市对于生育相关保障政策在不断优化与完善,持续关注类似怀孕保胎费用报销等民生问题,并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收支状况以及国家政策导向等,进行综合考量与评估。
下一步,市医保局会持续关注群众医疗保障需求,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医保政策体系,努力为市民提供更全面、更贴心的医疗保障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