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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MB19706900-sqsylbzj-00000018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3-04-1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价格公示

商丘市医疗保障局 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 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商医保〔2023〕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1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8号)文件要求从严从实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治理工作,现就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豫医保办〔202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为3750元。同时,在现行项目基础上,整合确定了“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个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统一制定有关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医保支付类别(见附件1);取消或调整了“牙种植体植入术”等20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对照《关于印发<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操作要点>(试行)》(医保价采函〔2022〕140号)有关允许放宽调控目标的情形,允许医疗机构放宽调控目标和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的条件及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二、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地实施

各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在其网站和院内明显区域公示本院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并督促医疗机构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确保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落实到位。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地后的监测,密切关注医疗机构种植牙手术价格、服务例数和次均费用等重点指标变化情况。

三、强化对民营医疗机构价格监管和引导

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牙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各医保部门要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主动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保障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民营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以虚假宣传或具有误导性的“补贴”“低价”等价格手段诱导欺诈患者。各医保部门对价格高、采用“介绍费”“好处费”买卖客源引流的机构予以公开曝光。对于辖区内主动承诺接受价格全流程调控、口腔种植费用经济性优势突出、评价排名靠前,以及主动执行种植牙集采政策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各医保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展示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引。

四、探索建立警示制度

各医疗保障部门按要求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不执行种植牙集采政策、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每季度在当地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年内多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报市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通报。对于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手段进行监管,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0日起执行。医保经办机构和有关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附件:1.商丘市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bfa8081529b24aca95802d286dc4f8be.doc

2.商丘市调整和取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404cd2a6abcb4267a7ecbed62ab19e5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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